新的《環保稅法》出臺以來,關于《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的廢存問題,一直頗有爭論。
現在終于有了結果!那就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 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相信從事印刷行業的小伙伴們對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肯定不會陌生,追溯歷史的話,可以回到2015年的6月份,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正式與大家見面,并明確指出試點行業包括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
北京市是推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省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在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截止到2017年12月,已經有21個省份推行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而在這21個省份當中,黑龍江省是于2017年11月1日起才開始執行,可謂短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了,僅實施兩個月便被廢止。
雖說《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已經被廢止,但是并不是說揮發性有機物沒有了標準的管理辦法,新的《環保稅法》便是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適應了稅費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需要,更有助于中國社會形成鮮明的綠色發展導向,激發廣大企業主動轉型升級,從而助推中國經濟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2018年1月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執行進行了權威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全文如下)
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海洋與漁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鉆井泥漿與鉆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二、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征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三、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四、自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財綜〔2003〕2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環保稅是什么?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后的立法對稅收法定有明確要求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這標志著環保費改稅正式完成,同時意味著運行了37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環境保護稅法》以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污染物。關于《環境保護稅法》的詳細解讀,可以點擊查看【環保稅出臺在即,印刷包裝企業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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